一、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則是什麼行政
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被告承擔舉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二、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行政訴訟案的起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原告合法。
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如行政機關處罰的是李某,那麼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義起訴,只能以李某名義起訴。
(二)被告合法。
被告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並必須指出誰是被告。
如張某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告應是吊銷其執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體工作人員。
(三)起訴的理由合法。
必須有具體的法律依據,明確的訴訟請求和確切的事實依據。
(四)符合受案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起訴案件的受理範圍應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範圍之內,投訴的法院也應是《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有管轄權的法院。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行政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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