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撤銷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撤銷的條件為:該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或該行政行為不適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出具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二、行政處罰聽證後是什麼程序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結束後,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違法情節輕微,不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不成立,不得行政處罰、確有違法事實,應當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等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三、行政處罰法簡易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一種簡單易行的行政處罰程序,指在具備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並且當場執行的步驟、方式、時限、形式等程序的過程。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
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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