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拆決定屬於行政處罰嗎
強拆決定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建築不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類別
1、執行性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
其實,行政強制執行與其説是一種行為,倒不如説是一個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行政主體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直接作用於相對人,以確保義務內容的實現。
對這種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也有主體、方式、程序和時限等要求。
行政強制執行是對採取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全過程的綜合概括,其中起決定作用、居於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強制措施。
由於採取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實現義務的內容,故在理論上和實務中習慣於將其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它理應成為整個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形態或一個組成部分。
將執行性行政強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強制措施之外,在邏輯上是説不通的。
2、即時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採取的斷然行動。
行政即時強制的決定與實施往往同時作出,二者之間一般沒有時間間隔,也很難作先後之分。
因此,在實務中觀察,行政主體採取的是一個斷然的行動,有關相對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響自身權益的手段或措施。
這是人們一般對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即時強制措施不加區分的主要原因。
此外,由於即時強制是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實施的,其過程相對短暫,其程序也比較簡單、甚至沒有強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時強制措施幾乎可以等同於行政即時強制。
但是在觀念上,我們仍然可以將行政即時強制措施理解為行政即時強制過程中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簡稱行政即時強制措施。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而強拆決定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具體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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