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設定與行政處罰的設定的區別是:行政許可的設定淵源相比較行政處罰的設定淵源,要求更高。而行政處罰的設定之中可以由省級政府、設區的市級政府、部門規章來設定,所以行政許可的設定要求主體更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行政處罰種類可以有法律以及行政法規設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説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説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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