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滯納金是否屬於行政處罰
税收滯納金不屬於行政處罰,是通過交罰款的方式和手段來履行法定繳納税款的義務,是執行罰,可以連續使用直至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第三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行政處罰與執行罰的區別其區別在於:
(1)目的不同。
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對相對人違法行為的懲戒,使其不再重犯,而執行罰的目的在於促使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迅速履行義務。
(2)法律性質不同。
引起執行罰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執行罰是防止違法行為發生的警戒措施。
超過法定期限未納税,滯納一天須交付一天的滯納金。
一旦繳納税款,滯納金的累計就立即停止,以此來防止其不履行繳納義務,而行政處罰以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前提,它使違法者承擔的法律後果比執行罰範圍更廣、程度更嚴重。
(3)構成要件不同。
行政處罰要求行為具有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不具有故意和過失的行為造成的行政違法,不被處罰或減輕處罰。
而執行罰不要求主觀上的過錯,只要行為人在客觀行為上沒有依法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就可以實施執行罰,以提醒、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
以上就是小編對“税收滯納金是否屬於行政處罰”所進行的解答,我們可以瞭解到税收滯納金不屬於行政處罰,是通過交罰款的方式和手段來履行法定繳納税款的義務,是執行罰,可以連續使用直至履行義務。
如果大家還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識,本站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諮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諮詢。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