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告知書該如何申訴
被處罰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對行政處罰有申訴權,被處罰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
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二、行政處罰複議怎麼申請
1、申請時效。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5)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4、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採取書面方式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時,所遞交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如為公民,則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
申請人如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為法人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行政複議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通過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
被處罰人申訴的,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的方式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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