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執法人員對個人作出什麼行政處罰能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二、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是否可以依法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但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暫緩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暫緩執行。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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