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大隊是否有權決定行政拘留
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可以拘留肇事者。交警部門也是公安部門,因此有權與此有關的事情,採取相應的措施和作出相應的處罰。如行政拘留等。當然,拘留也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交警只能處以行政拘留,是不能直接做出刑事拘留的處罰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第八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給與行政拘留的,由縣、市公安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
二、拘留決定書開了是否就必須拘留
拘留證開出一般情況下是要拘留的,但被拘留人有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生活不能自理、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形可以不拘留。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
收拘時或者收拘後,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並通知拘留所。
三、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包括行政拘留
行政強制措施不包括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以下幾種: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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