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立案能否作出行政處罰
刑事案件立案後,犯罪嫌疑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可以由相關行政機關進行處罰。例如醉酒駕駛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吊銷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的區別
1、處罰適用前提不同。
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作出的;
而刑事處罰是對觸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作出處罰。
2、處罰適用的依據不同。
行政處罰適用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性法規以及合法的規章;
而刑事處罰適用的依據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典。
這是因為關於刑法的規定,是國家的專屬立法權,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無權規定刑事處罰。
3、處罰實施機關上不同。
行政處罰在我國是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因此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
而刑事處罰是屬於國家的司法權範疇,因此只能由法院實施。
第四,處罰的種類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
主刑有: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有: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主要是人身罰和財產罰,但主體是人身罰。
行政處罰包括:
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從種類上説雖包括了人身罰、財產罰、申誡罰和行為罰四大類,人身罰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且行政處罰所規定的人身罰較之刑事處罰也是要輕得多。
第五,違法者主觀狀態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
在刑事處罰中,行為人的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所承擔的刑事責任影響很大,是判斷罪與非罪、此罪或者彼罪的重要因素。
但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就顯得不那麼重要,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即有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客觀上實施了違法行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不過細的研究這一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在一定的情形下,刑事案件立案後,可以對嫌疑人給予行政處罰。
例如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吊銷駕駛證。
但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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