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後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處理

報警後公安機關如果不立案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報警後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