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被告的舉證期是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若是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提供證據且人民法院准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十五日內提供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