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糾紛除斥期與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對象不同。
(1)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
(2)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1)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2)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2)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1)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2)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二、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1、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交通費
患者和需要陪護的親屬的轉院過程中發生的大眾交通工具所花費的交通費,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大眾交通工具,租用專業交通工具的交通費由造成醫療事故的醫院承擔;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處理事故的患者兩個親屬合理的交通費由醫院承擔。
9、精神損害賠償
在醫療事故中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對於醫療事故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醫療事故的本身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的,不同的事故原因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醫療事故的相關事項難以進行認定的,那麼是需要嚴格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