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起糾紛後需要將事故上報嗎?

一、醫療事故起糾紛後需要將事故上報嗎?

醫療事故起糾紛後需要將事故上報嗎?

醫療事故起糾紛後需要將事故上報,與上報事故有關的規定如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醫療事故糾紛發生後由誰對事故進行鑑定?

1、醫療事故糾紛發生後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條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鑑定或者函件諮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並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2、對首次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再次提出鑑定請求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需要將事故發生的原因等及時的上報,這樣有助於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準確鑑定、準確定性和正確處理。如果作為醫療事故當事人的患者,發現醫療機構並沒有採取諸如上報事故等的方式來處理醫療事故的,那麼可以選擇向行政部門投訴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