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告知會存在法律責任嗎
施行手術前,醫療機構對患者及其親屬履行告知義務後,如果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一般不承擔責任。但醫務人員存在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要承擔一定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説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出現醫療事故怎麼處理
1、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當事人自願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
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且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已經確定為醫療事故,並且當事人與醫療機構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的,衞生行政部門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賠償數額應當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發生醫療事故後,當事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不經衞生行政部門調解,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要告知風險。
如果患者因此出現人身傷害的,一般不承擔責任。
但醫務人員存在過錯,要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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