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生用藥不當延誤治療怎麼維權
醫生用藥不當延誤治療,造成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患者可以向醫療機構主張賠償,如果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患者可以申請調解或者向法院起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區別
1、一般醫療過錯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行為人在醫務工作中有違規和不負責任的表現,都給被害人造成了損害,都是過失行為。
關鍵的區別就在於是否造成了就真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
如果沒有造成這樣的結果,就只能作為一般醫療事故處理,而不應認定為犯罪。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為。
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
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
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
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
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
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生用藥不當延誤治療造成醫療事故的,患者可以與醫療機構協商賠償問題,如果協商不成的,患者可以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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