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醫療責任是否可主張精神損害
民法典規定,醫療責任如果造成受害人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屬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怎樣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鑑定
再次鑑定的申請,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醫學會作出的首次鑑定結論,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給予再次鑑定的書面申請。
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須是對地方醫學會作出的首次鑑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內容可包括對事實的認定、法律法規的適用和鑑定的程序等事項;
3、必須是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須是向送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交再次鑑定的申請書時,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同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所以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或者其家屬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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