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過錯醫生是否受處分
發生醫療過錯時,要依據醫療過錯的程度,確定是否對醫生進行處分,對醫生可以處罰款、暫停執行、吊銷其執業證書等處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
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衞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二、出現醫療事故怎麼處理
1、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當事人自願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
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且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已經確定為醫療事故,並且當事人與醫療機構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的,衞生行政部門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賠償數額應當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發生醫療事故後,當事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不經衞生行政部門調解,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於發生醫療事故的醫務人員,如果有過錯的,對醫生等人員可以處罰款、暫停執行、吊銷其執業證書等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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