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有哪些屬於侵權賠償《醫療事
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
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
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
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
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
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
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出了醫療事故怎麼辦
(一)疑是醫療事故造成病人死亡的,臨牀診斷不能確定死因的,應在病人死亡48小時內由醫患雙方共同或其中任一方提請屍檢,衞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立即委託司法機關組織實施屍體解剖,並由司法機關出據屍檢報告書。
醫患雙方中任一方拖廷時間或拒絕屍檢,影響對死因制定的,由拖延或拒絕方負責。
(二)醫療事件發生後,醫患雙方均可在規定時效內提出書面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由申請方繳納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費。
對死因不明、有一方拖延或拒絕屍檢者,可拒絕受理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三)醫療事件發生後,原則上由醫療單位與病家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先行協商處理,協商處理達成協議、共識則此案件到此結案。
(四)醫患雙方協商無效時,任何一方均可在規定時效內提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五)醫療事故鑑定自提交鑑定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發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六)醫患雙方任一方起訴到法院,衞生行政部門中止受理。
(七)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發出後,醫患雙方有一方不服,應在15日內再次申請重新鑑定(即複議),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非法行醫的“醫療單位”發生疑似“醫療事故”的,不在上述的處理程序內。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醫療事故賠償的具體認定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第一時間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並由司法鑑定部門對造成的傷害後果來進行認定,後期可以作為賠償的依據來進行合法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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