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機構負責人承擔賠償責任嗎
發生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的責任,醫療機構負責人不用賠償。但對醫療機構負責人,依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的處罰。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四條衞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鑑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衞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屍檢和保存、處理屍體的。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發生醫療事故後,是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
醫療機構負責人不承擔賠償的責任,但醫療機構存在違法行為的,對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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