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分級及內容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分級及內容是什麼?

醫療事故分級及內容是什麼?

根據醫療行為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把醫療事故劃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8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1)患者死亡;

(2)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3)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醫療糾紛處理規定是什麼?

醫療糾紛情況複雜,政策性強,醫療單位和衞生行政部門在接待和處理上必須嚴肅認真,做好各個環節的工作。

(1)接待:接待來訪者的首要問題是使來訪者建立起信賴感。無論有無醫療過失,都要向病人或家屬表示慰問,態度誠懇熱情,即使對方發怒或語言不遜,也要疏導、説服,切勿動怒。對初訪者一定要耐心聽,認真記,儘量多蒐集與糾紛有關的材料,為開展調查提供依據。對問題不要輕易做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來訪者陳述意見時不要打斷,不要插話或者做不必要的解釋,防止誤認為是包庇、袒護。最後必須根據事實做結論,只有周密的調查研究才能做出正確的分析判斷。因此,病歷、實物、現場需妥善保存和保護。

(2)屍體解剖:家屬流露出對醫療過程有不滿時,有關醫務人員就要有所準備,病員死後書面通知並引導家屬進行屍檢。根據相關規定,屍檢要由衞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專門機構和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目的是分析診斷死因,查明有無過失,手術是否誤傷器官等,為鑑定和處理爭議提供客觀依據。

(3)善後處理:善後處理一定要不徇私情,堅持原則,力求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結案迅速,不留尾巴。這就要爭取病員或親屬的諒解、配合和支持,緊緊依靠當地政府和社會各有關部門。在達成協議的基礎上最好履行公證手續,簽訂公證協議書,以免反覆,使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醫療事故的是首先是需要進行調查,只有經過調查確定才能夠説明確實是醫療事故,一旦確定了,最終就是需要組織雙方來進行調解,調解的內容是關於賠償方面的問題,實在調解不成就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