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損害責任在性質上屬於什麼?

一、醫療事故損害責任在性質上屬於什麼?

醫療事故損害責任在性質上屬於什麼?

患者與醫療單位是一種事實上的合同關係。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應看作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因為醫療事故所損害的權利是人身權這種絕對權,它不僅可以發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也可以發生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如因對急、重、危病人拒絕治療等,因而屬於特殊侵權行為。

由於發生醫療過失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法律事實,在法律上就同時構成了一般的權利義務關係,又表現為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於發生醫療過失並造成病員人身損害的法律事實,在法律上就同時構成了一般的權利義務關係,又表現為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於發生醫療過失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法律事實,在法律上就同時構成了一般意義上的侵權和醫療合同的違約。

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

(一)特殊的過錯原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事故”,強調了過失在構成醫療事故中的重要性,體現了過錯責任作為我國侵權行為最基本的歸責原則。依照我國《民法典》規定,違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特殊的舉證責任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中規定,“醫療侵權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從中可以看出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三、醫療事故過錯鑑定去哪鑑定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包括特殊的過錯原則還有特殊的舉證責任的規定,醫療事故過錯責任鑑定可以到衞生的行政部門進行鑑定,醫療事故可以看作是醫療機構還有患者的一種合同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