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徵地補償標準項目是什麼?

一、大同徵地補償標準項目是什麼?

大同徵地補償標準項目是什麼?

1.青苗補償標準

辦理徵用手續時,應明確移交土地的時間,使當地村組及早準備,以免造成過多的損失。損壞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2.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被徵土地上的房屋等設施需要拆遷時,必須在申請徵用土地的同時,一併編制計劃,上報批准。在國家建設工程開工之前,當地政府幫助拆遷户安排好住房。拆遷房屋按“拆什麼,補什麼,拆多少補多少,不低於原來水平“的原則,對所拆遷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築的結構類型和建築面積,給予合理補償。補償的標準按各地區現行價格分別制定。

二、徵地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 徵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經依法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位置、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徵地範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 在徵地期限內,公安、工商、房產、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户口遷入、分户、發放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在徵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由公安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被徵收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合法證件。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第十六條 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七條 徵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徵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徵地方的名義將其徵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户儲存。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它費用。

徵收土地進行開發利用,是目前國家推進城鎮化建設的一個主要內容,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國家出台的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則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大同市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來制訂具體的徵地補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