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出安置補償方案之前,徵收方要做哪些事?

一、在作出安置補償方案之前,徵收方要做哪些事?

在作出安置補償方案之前,徵收方要做哪些事?

對被徵收房屋的調查、登記等情況,被徵收人享有確認權。在面對徵收拆遷時,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評估是法定的流程也是必須的流程,如果被徵收房屋沒有經過調查、登記更沒有經過價值評估,就給出了補償結果,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結果也往往會遠低於應補償價格。

1、在諮詢中就有一些被徵收人不知道自己的房子是怎麼評估的,自己對登記調查情況也沒有進行過確認,只是村街道或者拆遷辦的人直接上門直接談補償價格。

2、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房屋的權屬、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或者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房屋價值作出評估後,被徵收人享有確認權。

3、如果調查登記的情況或者評估的價值與實際相符,被徵收人可以在調查認定單上簽字確認,如果調查登記的情況或者評估的價值與實際情況不符,在一簽字確認之前一定要慎重考量,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確認並不影響相關材料的效力,被徵收人或對其結果不滿,還是要及時依法執行程序進行救濟,而不能僅僅想着不簽字就可以提高補償。

二、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房屋徵收決定是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益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範圍內的房屋予以徵收,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的行政決定,房屋徵收決定作出時應當附有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並告知被徵收人申請行政複議和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基本應該具備下列材料:

1、根據國條、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

2、委託徵收實施單位協議(需要的話);

3、房屋調查登記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查登記結果;

4、對徵收補償方案論證的材料;

5、公佈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徵求公眾意見並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材料;

6、項目補償資金預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