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體土地徵拆是否可以強拆
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拆遷的,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後,被徵收方不履行協議的,徵收部門可以強制拆除,對於違法的建築,可以不給予補償而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暴力征地有哪些表現
1、由鄉鎮政府組織村委會、公安、城管、邊防、社會閒散人員等強行推毀地上農作物,強行挖壞土地原貌的暴力征地行為。
這種手段往往多發於建設項目比較着急、政府部門認為被徵地人“漫天要價”、徵地對抗週期長久、剩餘被徵地户數不太多等徵地情況。
另一方面政府為了給剩餘部門“釘子户”一個下馬威,也往往會選擇此種方式,以便徵地程序的快速開展。
2、採取限制人身自由黑徵土地的情形,這種暴力征地的情形並不少見。
往往政府會通過公安或請社會人員,將看守土地的農民以拘留或非法拘禁方式短期限制被徵地農民人身自由,在此期間強行破壞地上附着物,對土地進行圈佔。
3、“軟暴力”方式的暴力征地行為。
這種方式也比較常見,雖然其區別於面對面的暴力征地衝突,但是其暴力程度也不可小覷,我們通常將它視為“軟暴力”。
比如對耕種田地上的農作物進行偷搶、碾壓;
對農用地用挖掘機挖出溝壑;
威脅有公職身份的親屬做被徵地人思想工作;
私下注銷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單方違反承包合同;
對被徵地人及其家屬是否涉及違法行為進行調檔;
村領導怒稱“不騰出土地一分錢不補”的口頭威脅;
對辦户口、開證明的各種阻攔等等。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拆遷的,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後,被徵收方不履行協議的,徵收部門可以強制拆除,對於違法的建築,可以不給予補償而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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