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能否分割徵地補償款
公務員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農村經濟集體成員資格的,徵收土地時有徵地補償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徵地補償款分配時,如何處理
徵地補償款分配的樸素原則
1、補償款的發放原則。
補償款按照家庭為單位發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積確定補償款。
家庭內部分配問題,由家庭內部自行解決。
原則上誰“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時其作為家庭成員分配到了應有的一份土地)誰就有權利分到錢,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2、出嫁女分配問題。
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土地被徵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孃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徵用給予補償款的,出嫁女應當獲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時分配的土地面積的補償款,在家庭獲得土地補償款後應分給出嫁女一份。
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徵用的,出嫁女沒有隨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贍養父母的,出嫁女不能獲得土地補償款。
3、兄弟之間分配問題。
一是共同贍養父母的情況下,父母的土地補償款兄弟之間平均分配。
二是簽訂“生不養死不葬”協議的情況下,由贍養父母的兒子負責贍養父母,父母的土地補償款由贍養者獲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誰贍養誰耕種的原則,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誰種父母的地誰獲得土地補償款,農民樸素地認為父母去世後誰種父母的地,就視為父母在生前對將來可能發生土地徵用補償等問題進行了交代、分配。
4、添丁減口分配問題。
一是因結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況下,因土地沒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沒有增加土地,則按照誰有地誰有補償款的原則進行分配。
二是減口問題,如初次分配土地時有地,因到外地參加工作、轉户口等原因不再耕種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補償款時通常也考慮其份額,除非其自動放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所以公務員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屬於該村村民的,可以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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