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究竟是按人頭補還是按面積補,關鍵看這個!

徵收補償究竟是按人頭補,還是按面積補,無疑是長期困擾廣大被徵收人一個疑難問題。

徵收補償究竟是按人頭補還是按面積補,關鍵看這個!

實踐中,經常有被徵收人反映,自己家人口少但房屋面積大,結果一徵收就吃了虧,而人家那人多的往往能獲得鉅額的補償。

那麼,徵收補償依法究竟該怎麼算呢?按人頭還是按面積,又是否是一個只能“二選一”的無解問題呢?本文,在明拆遷律師將為您簡明扼要的説明白這件事……

在明拆遷律師首先想講明的一個重要問題是,“人頭”和“户口”是兩碼事。

因為户口在某地,並不意味着人就實際居住生活在某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之規定,房屋徵收的補償範圍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這一補償的法定標準,就是第19條所説的“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據此,我們就明白了,補償數額是按市場的房價“比較”得出的,和房子裏住了多少人、户口上有多少人沒有關係。

也就是説,城市房屋拆遷,補的是面積,每平米補你多少錢,而不是數人頭、翻户口簿。

一個淺顯的道理在於,在城市中,“人户分離”已是常態。

户口簿上有名字的那些人,很可能在其他地方另有房產,或早已經出國定居了。

城市的特點,就是人員的流動性極強。

這些事情,顯然不是徵收補償應當涉及的問題。

590號令規定的很清楚,補的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公房承租人。

那麼城市房屋拆遷的結論也就有了:補的是面積、房屋本身,而不是人頭。

但對於確實人口多,面積不大的情形,在實際進行房屋安置時也是會予以考慮的。

故此,實際上面積和人頭是一個需要綜合考慮的問題。

我們再來看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情況,這要比城市房屋複雜一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之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據此,這項的去向是明晰的,是誰的就是誰的,與人頭均無關。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依法是要發放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下一步怎麼分配、使用,一是要按照省級政府制定的分配辦法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二是要依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來進行落實。

在這一過程中,人頭、面積是需要綜合考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顯然,提到份額了,是與“人頭”直接相關的。

地的補償是這樣,然後再來看農村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

從《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上看,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

從相關計算公式可知,區位補償價只和面積、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有關,和人頭沒有直接關係。

事實上,這一原理是與590號令十分接近的。

但如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事實上,對於宅基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而言,最基礎性的問題是被拆遷人要依法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權”。

有這個資格權,才能拿到“全額”的拆遷補償安置。

否則,就可能會面臨只能針對地上的房屋去拿重置成新價的貨幣補償,而連選擇房屋安置的權利都沒有的尷尬情形。

實踐中,根據騰退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被騰退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安置。

如果你選貨幣補償,那麼就是按面積,每平米補給你多少錢;如果你選擇房屋安置,那麼就是按人頭,一個人多少平米安置面積。

也就是説,究竟是按人頭補,還是按面積補,被徵收人是可以根據方案的內容來進行選擇的。

一般而言,被徵收人一定會選擇房屋安置,而不會選擇純貨幣補償,因為後者極易導致拿完極低標準的貨幣補償款後買不起房屋的情形。

那麼,人頭在這裏就顯得非常重要了,人口多的,自然安置下來的面積就大,這也是符合公平原則的。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按人頭還是按面積,最終都要按合法有效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來。

被徵收人若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則要依照《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等規定的程序及時提出意見或申請聽證,這或許是此類困惑的終極解決之道。

問題的本質,實際上在於怎麼多種西瓜,而不在於就着這可憐兮兮的西瓜琢磨怎麼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