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特徵:1、留置權具有物權性;2、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3、留置權具有從屬性。留置權的實現方式:1、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通過折價使債權受償。規定債權人、債務人折價,主要是為了防止留置權人自行變價從中漁利現象的發生;2、申請依法拍賣、變賣,從價款中受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