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肅省土地使用税怎麼進行繳納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一)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二、免徵土地使用税的具體業務
業務一: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土地
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產、土地,暫免徵收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徵免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户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業務三: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
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税額標準的50%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四: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土地
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專門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於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按規定徵收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五:公租房佔用土地
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佔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税。
業務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佔用土地
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也是屬税收的一種,公民組織依法使用土地,那麼也需要依法進行繳納税務。而對於土地使用税繳納的方式一般是按期來進行繳納。根據具體的使用面積以及使用的年限來進行計算。符合條件的情況,可以免徵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