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入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2、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