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責任和連帶擔保責任是什麼

一、擔保責任和連帶擔保責任

擔保責任和連帶擔保責任是什麼

一般擔保責任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此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法律對其的期間規定得比較嚴格,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這個比較複雜,擔保都是有風險的,簡單來説他還不上就得你還了。

連帶擔保責任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履行債務。比如,甲向乙借10萬元,由丙作保證人,並明確承擔連帶責任。到了還款期後,甲由於種種原因未能還款,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債權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還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擔還款的責任,丙對於乙的要求不能拒絕。

二、一般擔保責任和連帶擔保責任的區別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於連帶債務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3、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5、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簡單來説對於這兩種擔保責任,一般擔保責任對於保證人的權益是比較有利的,且具有一定的補充性,但相對擔保力度較弱,而連帶擔保責任的擔保力度比較強,但對於保證人來説風險會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