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企業債券土地抵押擔保怎麼做?

一、湖南企業債券土地抵押擔保的登記方式

湖南企業債券土地抵押擔保怎麼做?

1、先發行債券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1)在發行本期債券前,抵押人先出具《抵押資產承諾函》,承諾將明確的抵押資產用於為本期債券的本息償付提供抵押擔保,並在本期債券發行完畢後的一定期限內完成抵押資產登記手續。同時,抵押資產相對應的政府主管部門(比如:抵押資產是土地使用權的,其對應的政府主管部門為國土局)出具有關抵押資產抵押問題的書面説明,證明抵押人對抵押資產享有完整的權利,並同意為抵押人發行本期債券的抵押資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發行人還要為本期債券發行聘請一家機構(一般為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作為抵押權代理人和抵押資產監管人,由發行人/抵押人與該機構簽署《抵押擔保協議》和《抵押資產監管協議》。

(3)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審批機構批准發行債券後,發行人開始發行本期債券,並在本期債券發行完畢後的規定期限內辦完抵押登記手續。

(4)採用這種方式,由於本期債券已經發行完畢,債券持有人身份已經明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就不存在法律障礙。

2、先辦理資產抵押登記手續,再發行債券。

(1)由於企業債券發行前債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確定,採用這種方式發行企業債券,通常的做法是:

①發行人先行為本期債券聘請一家抵押權代理人和一家抵押資產監管人(抵押權代理人和抵押資產監管人一般為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可為兩家不同機構,也可為同一家機構),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代理人簽署《抵押擔保合同》,約定:抵押人應當在本期債券發行之前與抵押權人辦理完成抵押資產登記手續,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②雙方應按照抵押登記機構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登記資料及文件。抵押登記機構就《抵押擔保合同》項下資產抵押登記核發的他項權利證書或其他抵押登記證明文件的正本原件由抵押權人保管。在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審批機構批准發行債券後辦妥資產抵押登記手續,再按照發行計劃發行債券。

(2)採用這種方式,由於本期債券尚未發行,債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確定,因此,存在被抵押登記部門拒絕辦理抵押登記的潛在風險。

二、湖南企業債券發行前無法先行辦理抵押擔保登記的解決途徑

企業債券發行方案設定為採用先辦理抵押登記再發行債券的方式,一般是基於債券發行後兑付的安全性考慮。畢竟,如果先發行債券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債券發行完畢後至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成的這段時間內,債券持有人持有的債券實際上處於一種無擔保信用的境地。一旦該期間發生意外情況(比如:發行人或者抵押人發生債務糾紛,擬抵押資產被第三方債權人申請訴訟保全;又如:抵押資產因意外情況滅失損毀,等等),將導致本期債券發行的前提條件(抵押擔保)無法實現,那麼,債券的兑付就存在較大風險。

為了避免因無法先行辦理抵押登記而影響債券順利發行的情況,考慮採用下列兩種變通方式:

1、將原計劃作為抵押登記的資產抵押給第三方擔保公司,由第三方擔保公司為債券發行提供保證擔保。

這是一種法律關係比較清晰的抵押擔保變通方式,具體是由第三方擔保公司為發行人發行債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增加信用等級,作為擔保條件,將原計劃作為債券發行抵押擔保的抵押資產轉為抵押給第三方擔保公司,作為反擔保。由於第三方擔保公司作為抵押權人,身份是明確的,因此,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不存在“抵押權人”身份不明確的法律障礙。

2、第三方擔保公司提供過渡性階段擔保。

為了避免在債券發行完畢後至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成期間,債券持有人持有的債券實際上沒有擔保信用而引發的潛在法律風險,在抵押登記部門不同意在發行債券之前先行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可考慮引入第三方擔保公司,為上述過渡期提供過渡性階段擔保。一旦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成,第三方擔保公司的階段擔保責任就可解除。然而到目前為止,筆者尚未查閲到已經公開發行的企業債券項目中有采用這種階段性擔保方式的情況。

本站小編對湖南企業債券土地抵押擔保進行了詳細的闡述。綜上所述,湖南企業要進行債券土地抵押擔保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先發行債券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第二種是先辦理資產抵押登記手續,再發行債券。這兩種方式各有優勢,大家可以權衡利弊,採取適合自己的方式來做。如果大家遇到了企業債券發行前無法辦理抵押擔保登記的問題,也不要慌張,小編已在文中發表瞭解決辦法,供大家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