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超過一萬以上,並經發卡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會被判刑。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