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夫妻債務共同償還的依據是什麼?

一、《婚姻法》夫妻債務共同償還的依據是什麼?

婚姻法夫妻債務共同償還的依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的頒佈,《婚姻法》已經失效。

夫妻債務共同償還的依據是《民法典》,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有哪些?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所以在婚姻中的債務,首先要看這個債務到底是誰借的,以及其中一方借債務時另一方是否知情,並且做出了意思表示,如果是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借的債務,但是這個債務最終是用於了夫妻雙方的家庭生活,那麼在償還時就應該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償還,但如果是其中一方自己借的債務,並且沒有告知對方,也沒有用於家庭生活,那麼是屬於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