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轉讓違約金是否一併轉讓
民法典規定,債務轉讓時,違約金是否一併轉讓,由債務人、債權人和受讓人一併協商確定,債權人不同意的,不得轉讓。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二、合同違約金是否屬於債權債務
合同違約金不算一般債務。一般債務指普通債務。普通債權是指不具備優先受償的特殊條件,但在破產債權中佔主要份額,僅次於優先破產債權受償的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享有普通債權的債權人一般是無擔保的債權人。
違約金不算一般債務,一般債務指普通債務。普通債權是指不具備優先受償的特殊條件,但在破產債權中佔主要份額,僅次於優先破產債權受償的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享有普通債權的債權人一般是無擔保的債權人。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違約之債是否算夫妻共同債務
個人違約之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因此一方的違約行為並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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