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欠債父母有責子債父還是否合法
子女欠債,如果子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償還子女的債務。如果子女屬於完全民事能力行為能力人,子女欠債,父母沒有償還的義務,這時父母與子女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係的存在而混同。
《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父母欠債不還是否可以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
父母欠債不還,法院一般不可以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
1、若父親為無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且子女作為法定監護人的,子女有代替償還債務的法定義務,可以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
2、如果父親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對自己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後果,子女沒有義務替父償還債務,不可以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
3、如果父親死亡,子女作為合法繼承人,在繼承完畢死者遺產之後,承擔遺產價值以內債務的清償責任,不可以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
超出遺產部分,子女沒有償還的義務。子女如果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不可以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如果子女自願為父償還的,法律也不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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