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分析,個人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從法理角度講,不應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認定為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根據法律的規定,共同債務不是用在婚姻存續期間,而是用在夫妻之間利用這筆債務共享到的利益。
(二)夫妻之間組成家庭是為了共同生活。
(三)從立法上看,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才能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法律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將夫妻共同債務限定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相關法律則將夫妻雙方的舉債合意作為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補充標準,即如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從民法上講,夫或妻為獨立的個體,並不能因為結婚就混在一起。其中一方借債,在法律上屬於合同行為。具有相對性的。不能讓另一方承擔還款義務。
如果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便是已經離婚,債權人仍可要求雙方或者任何一人償還債務,夫妻雙方對債務有約定的,不對抗不知情的債權人;如果該債務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夫妻雙方離婚後債權人仍可要求該方承擔還款責任,夫妻雙方對債務有約定的,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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