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公司債務如何分割
離婚公司債務一般不分割。而是確認承擔人。即屬於個人所負債務,一般歸債務人自行承擔,屬於共同債務的,由夫妻共同承擔,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房產分割如何出售
離婚房產分割可以在委託中介公司進行出售。或者可以請求法院對方的房屋進行拍賣,所得拍賣的款項由雙方進行平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離婚前的債務如何認定
離婚前的債務如果是個人行為產生的債務就屬於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如果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或者另一方在事後追認的債務,以及在婚姻存續期間其中一方一個人名義所負的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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