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設置抵押權的動產能否轉讓
民法典規定,動產設立了抵押權的,在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動產,但需要通知抵押權人,並且轉讓動產所得款項優先清償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
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
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
質物移轉佔有。
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
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
所以抵押的動產可以轉讓的,轉讓時需要通知抵押權人,並且轉讓動產所得款項優先清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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