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債權人代位權屬於形成權嗎
債權人代位權不是形成權,是請求權,如果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是什麼
1、代位權屬於實體法上的權利,它具有為強制執行準備的性質。
代位權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它是債權人享有的實體權利,它規定的是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係中享有的權利。
它是由法律規定而產生並依附於債權的一種從權利,它隨債權的產生而產生,隨債權的轉移而轉移,隨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從另一個角度看,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彌補了強制執行及一般擔保的不足,對債權不能獲償起了預防和補救作用。
2、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效力,並非從屬於債權人的特別權利。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權的法律效力的體現。
儘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但法律賦予了債權人直接向次債務人追索的權利,它體現的仍然是債權的法律效力,是債權對外效力的體現。
3、代位權是債權人固有的權利,而非代理權。
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一種法定權利,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債的履行制度。
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實體權利,它不同於以他人名義行使權利,且行為的法律後果歸屬於他人的代理權,也不同於其他程序性權利,如代位申請執行權。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形成權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而債權人代位權是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而實現的,所以不是形成權,而是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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