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做生意欠下的債務是否需要雙方清償
夫妻做生意欠下的債務要雙方共同清償。夫妻做生意欠下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共同財產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夫妻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債務和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需要償還債務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一方去世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則不需要償還。
同時,如果死亡的一方有遺產的,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什麼債務是不需要夫妻共同償還的債務
不需要夫妻共同償還的債務有以下幾種:
1、屬於一方個人,且未用於共同生活的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3、雙方約定由其中一方償還的債務;
4、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
5、其他不需要夫妻共同償還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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