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公告期限多長時間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即將解散的,公司需要清算清算組,清算組要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二、公司解散後債務如何承擔
1、公司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
公司解散後,註銷登記終止以前,應當進行清算。
負有清算義務的當事人稱為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未經清算即將公司註銷或不履行清算義務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清算人的產生方式由法定清算人、章程確定清算人、選任清算人、選派清算人及法院指定清算人等。
目前在我國公司法規定中,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都有在公司解散後清理公司債權債務的義務,全體公司股東都是清算義務人,因此,人民法院應指定所有股東為清算組成員。
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才是清算義務人,並非所有的公司股東都是公司清算主體。
股份有限公司未成立清算組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控股股東為清算義務人組成清算組。
2、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
在我國,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無論何種性質的公司,其股東對公司債務一般情況下只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為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公司股份為限對外承擔責任。
同樣,公司不因解散、清算而使公司股東承擔無限責任,清算不是一種實體上的民事責任。
公司依法定程序解散、清算、終止,公司清算義務人包括公司股東即不再承擔其他民事責任,除非公司清算義務人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存在過錯而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
清算義務人承擔其投資以外的民事責任時,應當以過錯為前提。
按照規定公司解散公告期限是60日,會在報紙上面進行公告,公司解算之後債務方面的問題也是要解決的,而且清算組是不可以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的,這點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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