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
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二、債權人的權利:
(一)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二)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
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民法典也並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三)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75條明確確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三、債務人
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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