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公告完了是否就可以註銷了
不是。申請破產清算的公司,在登報登報45天內進行公告。公告完成後,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擬算出清算方案進行表決。通過的進行破產清算,清算完畢的公司才可以註銷。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二、債權人是否可以扣押債務人財產償債
個人債務糾紛,一般情況下,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
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並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三、債權人是否可以不起訴擔保人
債權人可以不起訴擔保人,債務人可以只起訴債權人承擔償還義務。
保證人在保證範圍與保證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如果超過保證範圍與保證期限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債權人不能履行償還義務的,在保證人的保證範圍與保證期限內,債權人可以選擇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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