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個人合夥債務是由違約方承擔嗎
民法典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企業承擔,如果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的,由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合夥債務不是由違約方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的定義及類型】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九百七十三條【合夥人的連帶責任及追償權】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二、合夥人退夥結算方法
1、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2、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3、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規定分擔虧損。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合夥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而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
所以合夥債務由合夥人承擔,並不是由違約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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