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債務人死亡借貸關係如何認定
債務人死亡的,以債務人財產償還債務,並不影響借貸關係的認定,有借款合同、借條、借據等證據的,可以認定借貸關係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税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債務糾紛的處理方式
1、債務糾紛協商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並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
在我國法律中,比較鼓勵這一和解糾紛的方式。
因為:
有利於債權債務企業之間保持良好的業務關係;
又可避免採取其他方式所花費的開支。
但這一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預期時才使用。
2、債務糾紛調解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
具體形式有:
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
3、債務糾紛仲裁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並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
儘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製度,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即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債務糾紛判決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
其結果是:
債務人或履行原有債務,或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負有履行義務,就應自動履行,如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審判組織的移送,按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死亡的,不影響借條關係的認定,有借款合同、借條、借據等證據的,可以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如果繼承人繼承遺產的,由繼承人以繼承遺產價值為限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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