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當滿足什麼條件
債權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相應擔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是什麼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於涉及第三人的權利。
3、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
4、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5、須債責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6、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責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三、債權人想要行使代位權須滿足什麼條件
債權人想要行使代位權須滿足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2、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3、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4、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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