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如何叫行使撤銷權
行使任意撤銷權要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撤銷權和任意撤銷權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2、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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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
具備上述條件的,贈與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法定撤銷權是基於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
行使該項權利的要件是,無論贈與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受贈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種情形即可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3、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後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後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
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後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按照規定行使任意撤銷權要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才可以順利進行的,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要知道與隨意撤銷權是不一樣的,有一定的區別,需要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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