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的返還請求權時效是多久?

一、遺失物的返還請求權時效是多久?

遺失物的返還請求權時效是多久?

遺失物的返還請求權時效是:一般是三年。所謂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對無權佔有或侵奪其物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占有物。該項請求權是由所有權所派生的請求權,並且是所有權效力的直接體現,只要他人無權佔有或侵奪了權利人的財產,權利人都可以通過行使該項請求權而恢復其物權的圓滿狀態。

一般認為,返還請求權的效力及於原物的返還、孳息的返還、返還費用的負擔以及損害賠償等問題。

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享有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為物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主體應為失去佔有的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權利的人。至於佔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佔有,均應依據佔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2)須有他人無權佔有動產或不動產的事實。無權佔有,指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佔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

其一,佔有人從佔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佔有人佔有的物是他人的盜竊物。

其二,佔有之始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後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的物,已經超過約定的期限而不返還。

(3)相對人須為現在的無權佔有人。所謂現在佔有該物之人,是指現在仍事實上管領其物但無正當權源的人。曾經佔有該物但現在沒有事實上管領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佔有關係因其人的行為而喪失,所有人也僅僅在此項行為具備侵權行為要件時,向該人請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對其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

行使遺失物返還權主要是證明現今持有人無權佔有所持遺失物。利用遺失人被遺失物的來源或構造瞭解,證明遺失物的所有權在誰的手上。某些情況下,遺失物被不知情的買走,當事人可能還需支付一定相當的錢才能獲得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