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起訴沒有給他現金的證據怎麼辦?

一、借條起訴沒有給他現金的證據怎麼辦?

借條起訴沒有給他現金的證據怎麼辦?

借條起訴沒有給他現金的證據可以蒐集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確實存在借貸關係。實踐中,有借條有收條找不到轉賬憑證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訴訟後不一定會勝訴。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後,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借條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最有力證據。

二、只有轉賬憑證無借條怎麼辦?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銀行轉賬的憑證能夠説明一方當事人將借款打款給了另一方,匯款只能説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資金上的往來。但並不能證明基礎債權關係的性質及成立,因為基於買賣、交付貨款、還款等原因而給另一方轉賬的情形是客觀存在的。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沒有履行行為,即一方當事人沒將資金實際交付給另一方當事人,則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借貸合同已經生效;而對於交付憑證中不能體現借貸關係的,要及時補充借條、借款合同等憑證,否則發生糾紛後,主張成立借貸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因沒有借條等證據而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到人民法院起訴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的話,那麼是需要有證據的。比如説民間借貸方面的一些糾紛產生之後,憑藉的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是可以的,最好還是由相關的轉款憑證,如果給的是現金的話,那麼也是需要有相關的證人證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