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只存在雙務合同嗎?

合同的履行是個非常複雜的過程,履行的過程需要注意很多的細節。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會出現抗辯權,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那麼同時履行抗辯權只存在雙務合同中嗎?現在就由小編來給你們解答

同時履行抗辯權只存在雙務合同嗎?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只存在雙務合同中嗎

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雙務合同中,並且是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首先,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雙務合同中,單務合同中無從發生。

由於同時履行抗辯權產生的基礎在於合同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在本質上的牽連性,而只有雙務合同才具有這種特性,因此,同時履行抗辯權僅適用於雙務合同,而不適用於各類單務合同和非真正的雙務合同。前者如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委託合同,後者如委託合同,這些合同都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其次,在雙務合同中,須當事人雙方的履行互為對價,始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2、抗辯者須無先為給付的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以雙方“同時履行”為條件,如果一方有先為給付的義務,而相對方給付義務在後,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尚無權請求對方履行,而對方則有權請求其履行,此時,他只能先履行自己的義務而無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易言之,被請求方如有先為給付的義務,不得以對方未履行對待給付而為抗辯。

3、須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到清償期,並且是合法、有效的債務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在於使雙方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雙方所享有債權同時實現。因此,只有在雙方的債務同時到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原告自己已負有的與對方債務有牽連關係的債務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債務履行。如果原告已履行債務,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同時,原告未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之間若無對價關係,則被告不得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雙務合同有哪些

1、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其法律特徵為:

a、賣方須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方;

b、買方須向賣方支付相應的價款;

c、買賣合同為諾成性雙務合同;根據以上特徵我們可知出賣人(賣方)與買受人(買方)一些主要的對等權利義務,即買受人對於出賣人負有交付價款的義務,出賣人對買受人則負有交付標的物及轉移所有權的義務。一方的義務是他方的權利,他方的義務亦是一方的權利。據此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關聯性、牽連性、是典型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然而還有另一種合同,即供貨合同,但供貨合同有長期與短期之分,在長期供貨合同中,基於時間長、雙方當事人之間比較瞭解熟悉彼此間的交易習慣,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保留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合同中有分期支付價款一説,學理上認為是準雙務合同,根據雙方合同的特徵來看,如果當事人在某個時期不履行,則構成對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標的物另一方不支付價款,則交付的一方可以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供貨。在瞭解了長期供貨合同的實質要件後,則短期供貨合同在此就不必多説。

2、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也是雙務合同的一種,其法律特徵為:

a、出租人須將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轉移所有權,這一點是與買賣合同的根本區別;

b、承租人須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c、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須將原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

d、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e、租賃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誠合同。中國《》規定,在中,支付租金和修繕房屋都屬於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因此一方違反其中的一項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時,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取回已經交付的租賃物(房屋);因為租賃人只有在租賃關係屆滿或終止時才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不過一方違反了他方不具有對價關係的義務時,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譬如,承租人為保養租賃財產曾支付過一定的維修費用,為了要求返還費用而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返還租賃物顯然不適當。因為返還費用和返還租賃物之間不能成立對價關係。

以上就是小編對同時履行抗辯權只存在雙務合同嗎的問題進行解答,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所以只存在與雙務合同中,是因為雙務合同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其特點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牽連性,而這一特點剛好是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基礎。若對以上的內容還有不瞭解的地方可以詳細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進行解答。